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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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王譯玄
被 告 甲○○○ 李國熊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四四九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
日下午二時四十一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涂亨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柒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涂亨玉
法官程克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