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小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清全 訴訟代理人 黃政鴻 被 告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