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小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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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佳瑀
王栢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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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