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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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七О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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