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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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東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⑴零件、工資分別計算之受損車輛修復單據⑵證明車號
000000號車輛領照使用年份之車籍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