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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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東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⑴零件、工資分別計算之受損車輛修復單據⑵證明車號
000000號車輛領照使用年份之車籍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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