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