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升匯企業有限公司設同右法定代理人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六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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