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07號
上 訴 人 詹益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有惠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