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廖桃 、李怡
、 李朝裕 (上列被告均為 李龍飛 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7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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