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翁棋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
1,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其自民國106年7月3日起至同年8
月28日止之薪資新臺幣(下同)59,250元。依此,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9,25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
告所請求上述在職期間之薪資,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
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揆諸前揭說明,應暫免徵收裁判費
1/2。準此,本件原告所應補繳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
1000-(10001/2)=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