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家瑜┌───────────────────────────────────────────────────────────────────┐│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全方位樂器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548,571元│X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