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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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正由本院審理羈押中,因其母親罹患癌症,希能返家見其母親一面,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70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3月20日起羈押,並於98年6月11日裁定自同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又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於98年6月1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其所犯仍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所陳尚無足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