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 黃麗蓉
蔡佳玲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告 趙國強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黃俊達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
小組召集人)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本件原告蔡佳玲主張為被告趙國強竊取之熊貓金幣,是否為訴外人 蔡永隆 所有?加拿大皇家鑄幣廠是否曾發行1/8盎司規格之楓葉金幣?原告黃麗蓉主張被告趙國強竊取之鑽石戒指2個,其大小各為0.3克拉及1.53克拉,抑或0.3克拉及1.52克拉?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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