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上訴人 王炘宇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甄 被上訴人 王胡菊英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 王夢蘭
王夢臨 王平宇 王夢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分割共有物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遺產在分割前雖為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但非不得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該繼承人因分割遺產所受之利益,故就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與因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標的價額核定,並無不同。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規定,於第二
審為訴之追加,其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第二審裁判費。又揆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立法理由說明,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經查,分割遺產之訴,訴訟標的為遺產分割形成權,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所主張遺產之範圍,超出原告起訴當時所主張遺產之範圍,雖不涉及訴之追加,但因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有所增加,非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1日起訴請求分割如本院
卷第21、22頁附表所示被繼承人 王仲文 之遺產,關於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說明如下:
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13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00分之13
6(即36,000分之816),及其上建號1214建物(門牌:臺北市○○○路○○○巷○○○○號)所有權全部:本院囑託正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正一事務所)鑑定,正一事務所以100年3月7日一百正法字第016號函提出鑑定報告書,表示上開土地、建物於97年11月21日之交易價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3,017,850元、7,259,150元,合計20,277,000元(本院卷第244至253頁)。
㈡臺北市○○區○○段五小段448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本院囑
託正一事務所鑑定,正一事務所以同函提出鑑定報告書,表示上開土地於97年11月21日之交易價額為5,041,785元(本院卷第269至277頁)。
㈢存款共計1,582,908元。
㈣股票:依上訴人提出之股票收盤價暨總值(本院卷第119至132
頁)、台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7日敏財100字第1號函(本院卷第229至231頁)、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2日(100)群股代字第120號函(本院卷第240至241頁)、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6日捷和會字第10001號函(本院卷第237至239頁),於97年11月21日之交易價額共計4,436,583元(明細詳本裁定附表)。
㈤現金:32,532,000元。
㈥以上遺產於起訴日之交易價額共計63,870,276元,上訴人之應
繼分為6分之1,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0,645,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上訴人僅繳納85,447元(原審卷1第3頁),尚有20,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原審准予分割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遺產,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並於100年1月3日具狀主張臺北市○○區○○段五小段442、44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分之3,及其上建號1814、1815、1816建物(門牌依序為臺北市○○街○○○巷○弄○號3、4樓及2號3樓)所有權全部,亦屬於被繼承人王仲文之遺產,應併入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經查,第一審訴訟標的遺產總價為63,870,276元。又被上訴人提出正一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顯示其鑑定臺北市○○區○○段五小段442、44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分之1,及其上建號1820建物(門牌:臺北市○○街○○○巷○弄○號4樓)交易價額為10,827,600元(本院卷第70至74頁),而被上訴人陳稱:上訴人追加之三筆房地,其交易價額與臺北市○○街○○○巷○弄○號4樓房地之交易價額相當等語,為上訴人所不爭執,爰據以認定上訴人追加之三筆房地之交易價額各為10,827,600元(被上訴人於100年1月17日提出之答辯㈠狀誤載為10,824,600元,附此敘明)。故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遺產總價為96,353,076元(63,870,276+10,827,600*3),上訴人之應繼分為6分之1,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6,058,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992元,上訴人僅繳納167,820元(本院卷第17、60頁),尚有62,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綜上,爰以本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73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2,172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表: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4,616股、收盤價(97年11月21日,下同)22.6元、總值1,008,322元。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13股、收盤價12.35元、總值5,101元。
味全股份有限公司:749股、收盤價19.7元、總值14,755元。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70股、收盤價23.1元、總值91,707元。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528股、收盤價47.9元、總值25,291元。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11股、收盤價38.5元、總值69,724元。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15股、收盤價46.1元、總值28,352元。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3股、收盤價3.4元、總值2,560元。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43股、收盤價8.3元、總值2,017元。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5,633股、收盤價3.5元、總值19,716元。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1,557股、收盤價22.8元、總值35,500元。
裕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77股、收盤價12.35元、總值14,536元。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455股、收盤價7.28元、總值3,312元。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83股、收盤價7.68元、總值1,405元。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356股、收盤價8.42元、總值2,998元。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1股、收盤價5.75元、總值3,456元。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24股、收盤價30.5元、總值46,482元。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0,210股、收盤價5.8元、總值407,218元。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325股、收盤價11.6元、總值26,970元。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549股、收盤價8.95元、總值148,114元。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66,944股、收盤價9.4元、總值250,927元。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526股、收盤價13.8元、總值48,659元。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561股、收盤價7.52元、總值4,219元。
台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5,842股,97年11月每股淨值約13.9167元、總值2,168,806元。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220股、收盤價22.45元、總值4,939元。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5股、收盤價8.09元、總值1,497元。
中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3,440股、97年11月每股淨值-6元,總價以0元計算。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6,657股、於97年11月每股淨值-4.77元,總價以0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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