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 官威全 訴訟代理人嚴庚辰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提出股票帳戶存摺,說明名下「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持有股份股數。
(二)提出聲請狀意旨所述:配偶 謝孟真 「身體長期不適,無法任職正常工作,生活經濟需賴債務人」之證明。
(三)提出配偶謝孟真、兒子 官泰安 及官晉安等3人,於97、98年度所得及財產歸戶資料。
(四)說明官晉安現就讀學校校名、學校地址。
(五)說明聲請狀所載,向 謝逸玲 承租房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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