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松
送達代收處: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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