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七時十五分許,在台中縣○○鄉○○街○○號住處前,因向其妻甲○○索討金錢不成,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捏甲○○雙手,致甲○○受有左前臂多處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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