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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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更字第三一號
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右異議人因竊盜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緝字第二號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返國入境時,即遭羈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拘留所,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入台灣桃園監獄執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執助乙字第二號所為執行指揮之計算,依刑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異議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一號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而確定,後因異議人未依通知到案執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於通緝中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時,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法逮捕,並於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時解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執助乙字第二號代為執行,執行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且認無羈押及折抵日數情形等情,固據本院調閱上述刑事執行案卷查證無訛,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航警刑字第0九二00一八三七0號函附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被留置人入室、出室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惟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刑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又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或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就羈押期間之起算及羈押前之逮捕或拘提是否得予折抵已有明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召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有關執行業務適用疑義問題研討會,提案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逮捕、拘提可否准予折抵刑期,亦決議「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拘提、逮捕到案執行者,刑期自解送到檢察署之日起算,其逮捕、拘提期間不得折抵刑期。」,符合修正後法律規定。則前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依上述決議未將異議人逮捕後留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期間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自無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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