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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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廖玉勤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及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四筆款項(其中三十萬元部分借期為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其他三筆借期均為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0八年四月十三日),並約定依附表一所示之利率給付利息,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僅繳納本息至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止,即逾期清償,經原告催討,亦僅清償部分款項,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借期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0八年四月二十日),並約定依附表二所示之利率給付利息,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僅繳納本息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止,即逾期清償,經原告催討,未為清償,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甲○○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參、證據:提出被告乙○○所簽之借據四份、約定書二份、分期付款明細帳卡四份;被告甲○○所簽之借據一份、約定書一份、分期付款明細帳卡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及被告甲○○各自向原告借款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惟違約未為清償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乙○○所簽之借據四份、約定書二份、分期付款明細帳卡四份;被告甲○○所簽之借據一份、約定書一份、分期付款明細帳卡一份在卷可參,經核相符,且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其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甲○○各向其借款,未依約清償,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及被告甲○○,各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未付本金利息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及期間
一三十萬元二十萬七八十九年二百分之十點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
千六百七月二十九日點五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十四元起,至清償以內者按上開利百分之十;
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二百萬元一百九十八十八年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
八萬六千月十三日起點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四百零二,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百分之十;元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八十八年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
四萬元三萬二千月十三日起點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六百六十,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百分之十;九元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四七十萬元六十九萬八十八年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
六千八百月十三日起點一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六十九元,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百分之十;
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表二編號借款金額未付本金利息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及期間
一一百四十一百四十八十八年九百分之八點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四萬元二萬三千月二十日起九五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二百四十,至清償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百分之十;八元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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