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