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另案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第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5日以94年度壢簡字第17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於94年5月1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94年1月29日更犯竊盜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緩刑期內即94年11月8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