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49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20日下午4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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