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