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國強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相對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證明(例如:相對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招領逾期尚
非屬送達處所不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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