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國強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前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相對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證明(例如:相對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等,招領逾期尚
非屬送達處所不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