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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