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劉明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1,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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