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7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一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