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
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