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
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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