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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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 林靖晏 相對人 方允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約定於107年3月21日前清償完畢,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現金收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借款契約書之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22日至107年3月21日,與土地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6年12月20日之現金借款、清償日期:107年3月19日均不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借款契約書之借款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於106年12月20日與其成立消費借貸及清償日為107年3月19日之契約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4-56│149.43│2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85│75│72│72│25│33│平│鋼筋│59│4.│平│2分之1│││84│怡平路437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9│.6│.6│.6│.9│2.│方│混凝│.6│98│方││││6││段44-56│土構造│8│2│9│9│8│96│公│土構│1││公││││││地號││││││││尺│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