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雄 代理人 盧偉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現行工作、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均為何,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係何公司所提供,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併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及該等親屬之「身分證字號」(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所有子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聲請人之父),除聲請人之母 陳邱如美 外尚有無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子女)?並說明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如為聲請人之父母,則亦應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陳邱如美及渠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回溯2年即104年9月11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四、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
5樓,下稱系爭房地),並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間有自用住宅擔保貸款,聲請人應說明上開自用住宅擔保貸款之擔保標的是否即為系爭房地?若否,請說明上開自用住宅擔保貸款之擔保標的為何?並提出得佐證該擔保標的目前為聲請人本人「及」家屬「主要居住使用」之相關證明資料;聲請人併應提供其匯款繳付自用住宅擔保貸款之證明(例如: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此外,若聲請人上開所稱自用住宅擔保貸款之擔保標的係聲請人之嘉義戶籍址,然聲請人既稱目前居住於台北市松山區、並非居住於嘉義之戶籍地(並據此向本院<而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出本件更生聲請),而經查聲請人之嘉義戶籍址之全戶戶籍謄本,目前除聲請人設籍外,即無其他人設籍,則聲請人主張該嘉義戶籍址係屬「供『自己』及家屬『主要』居住使用之住宅」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主張係租屋居住並繳納房租,但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實為「出租人」而非「承租人」,請說明為何如此?並應陳報契約上載之「 鄭嬌琴 」之聯絡地址及電話。又聲請人提出之天然氣單據,所載用戶為「 何國哲 」,聲請人應陳報何國哲與聲請人或鄭嬌琴有何關係?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又聲請人陳稱房租原本每月新臺幣(下同)19000元,106年6月後降為每月14000元,但依聲請人提出之房租係約定自106年1月起即一直是每月14000元,與聲請人所述不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並應說明是否有與其他人(應陳報該等人之身分證字號)同住該租屋處?該等人是否分擔房租或家庭生活費用?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先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文件,並說明該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為何,且說明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系爭房地外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9月1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