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17號抗告人 邱忠保 相對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7年7月11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94年間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1-4地號土地),原登記面積為424平方公尺,此為相對人於53年間設定抵押權之面積。嗣因臺南市○○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段0000地號)及0.0007公頃(同段1-35地號),系爭1-4地號土地現存面積始為6平方公尺,故伊聲請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面積更正為424平方公尺。原裁定予以駁回,伊不服,爰提起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且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而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因此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系爭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現存面積記載為6平方公尺(見原審卷第21頁),原審依此判決,並於附表編號1欄記載面積為6平方公尺,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堪認定。抗告人以上開土地被徵收前之原有登記面積為424平方公尺,聲請更正判決附表編號1之面積為424平方公尺,顯然與前揭規定不符,原審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是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面積│設定權利範圍│├──┼───────────────┼────────┼──────┤│01│臺南市○○區○○段○○○○號│6平方公尺│3分之1│├──┴───────────────┴────────┴──────┤│抵押權設定內容:││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邱隆義 ││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埤頭段1-4、1-15、1-35、2-7││茅港尾段344-8│├──┬───────────────┬────────┬──────┤│02│臺南市○○區○○段○○○○號│6,741.18平方公尺│3分之1│├──┴───────────────┴────────┴──────┤│抵押權設定內容:││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隆義││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廟後段95、126│├──┬───────────────┬────────┬──────┤│03│臺南市○○區○○段○○○號│4,405.1平方公尺│3分之1│├──┴───────────────┴────────┴──────┤│抵押權設定內容:││1.收件年期、字號:民國53年南麻字第000249號││2.登記日期:民國53年1月22日││3.權利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5.存續期間:自52年12月23日至53年12月23日││6.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隆義││11.設定義務人:邱隆義││12.共同擔保地號:北勢寮段9-16、9-17││廟後段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