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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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請人 詹鴻隆

相對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相對人 魏家珮

盧威辰

洪家琦

楊傑仁

上昱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勝文

相對人 蘇愷臻 即同將企業行

吳宗茂

吳宗旗 (住居所未據原告陳報)

賴建益 即辰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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