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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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朝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臺中○○○○○○○○○。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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