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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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
債權人 李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義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義雄是否為債務人?應敘明僅為背書人。
㈡確認支票發票人為林義雄之記載是否有誤?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