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86號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所為之99年度司聲字第886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9年9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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