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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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 陳家富 陳宏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96,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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