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頂好 文心春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8,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