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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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9月5日前補繳。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