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22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誠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公會
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放款帳務副檔資
料-本金異動、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繳息(費)記錄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誠桂
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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