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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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2月25日因施工不慎,挖損原告
位於台南縣○○鄉○○路○○○巷前之管線,爰基於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供電設備修復之費
用新臺幣(下同)44,468元等語,業據其提出承諾書、台電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節錄、配電設備修復計費明細表影本
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為證。被告雖具狀抗辯:管線埋設深
度不足時,得以210公斤混凝土覆填等語,惟並未說明與其
因施工不慎所出具之上開承諾書有何關連,亦未舉證證明其
施工並無過失,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