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73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
記錄一覽表、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