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72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