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二0號
原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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