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0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