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交簡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八九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KWABENAANW、告訴人APPIAGYEISAMUEL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