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許貞寬 右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其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提出(本院同年月九日收文)之「民事追加暨準備書(二)狀」中,除原起訴狀所載聲明外,又追加「請求判決分割如後附表一所示兩造被繼承人 謝榮財 之遺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四萬九千八百五十六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五元,原告現僅繳納七千三百八十元,尚欠六千九百八十五元未繳,原告應於上揭期限內補繳。又若原告之請求,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原告亦應詳為表明。
二、應具狀提出被告丁○○、丙○○、戊○○、己○○、甲○○○、乙○○○六人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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