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李振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號):│├──┬─────────┬───────┬────────────┬───────┬───────┬───────┤│編號│發票人│股東姓名│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陽明海運份有限公司│李振傑│八五NX0000000│壹張│柒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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