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李漢中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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