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四二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肆
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